2006年4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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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明是资助可否要求还款

  李先生问:
  我和杜某曾是好友,且都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2005年2月,杜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我借款6000元。我考虑自己资金充足,加上杜某以前曾帮助过我,我一直无从报答,便当即表示此款作为资助,不用偿还。杜某则一再表示要还。2005年6月,杜某还执意向我还过2000元。不久前,我们之间由于争做生意而产生矛盾且无法调和,我遂要求杜某返还剩下的4000元,杜某则以我曾经声明资助、形成了赠与关系为由拒绝。请问:我究竟是否有权要求杜某还款?
  本报作答: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仅要求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且还必须要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物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即如果只有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不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同样不能成立。本案中,你在当时言明资助,属你作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杜某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杜某表态要还,说明他明确不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而后,杜某曾向你还款2000元,你接受了还款,则进一步表明双方就赠与没有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你们之间存在交付款的事实,且当时杜某已明确为“借”,事后又确已实施并完成了部分“还”的行为,符合借贷的交易习惯,应认定你们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